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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民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2016)新27民终19号——博乐市富侨建材厂与被上诉人刘兵、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通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乐市富侨建材厂,刘兵,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通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民终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博乐市富侨建材厂。住所地博乐市。经营者周仁彬,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波,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兵,男,汉族,建筑业个体。住四川。委托代理人徐建飞,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通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法定代表人钟顺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涛,男,汉族,该公司出纳。住址四川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法定代表人钟小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宗奎,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博乐市富侨建材厂因与被上诉人刘兵、被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通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博乐市富侨建材厂的经营者周仁彬、委托代理人刘宏波、被上诉人刘兵的委托代理人徐建飞、被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通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涛、被上诉人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宗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对被上诉人是否欠付上诉人工程款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晓雷审 判 员  李新建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 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