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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刘军、张玉薇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强,刘军,张玉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441号原告孙志强,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刘军,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张玉薇,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强与刘军、张玉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4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提供其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3号1201室房产(权证号007457**)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名下4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即其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3号1201室房产(权证号007457**)进行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