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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巴东执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范宏庆、吴长美与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宏庆,吴长美,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电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巴东执字第00878号申请执行人范宏庆。申请执行人吴长美。被执行人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范宏庆、吴长美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安排原告范宏庆、吴长美进被告公司做勤杂工,并按规定与二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原告享受同工种同岗位的同等工资待遇。被告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电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2年3月起至安排原告范宏庆、吴长美进公司工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止,每月给付二原告每人生活费1000元,每月应给付的生活费定于当月10日前给付。到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田祚海审判员  贾泽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