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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与张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英,张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英。被执行人张团。申请执行人马秀英与被执行人张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北民一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秀英要求被执行人张团给付借款158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158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北民一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其中“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158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寅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