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4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冉某某,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