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邝佩玲、黎德才等与黎家裕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邝佩玲,黎德才,李成华,黎文钦,黎家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3民特2号申请人邝佩玲,女,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信宜市。申请人黎德才,男,汉族,1939年9月20日出生,住信宜市。申请人李成华,女,汉族,1939年6月6日出生,住信宜市。申请人黎文钦,男,汉族,1996年6月4日出生,住信宜市。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德才,男,汉族,1939年9月20日出生,住信宜市。被申请人黎家裕,男,汉族,1969年9月7日出生,住信宜市。申请人邝佩玲、黎德才、李成华、黎文钦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黎家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权鹏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邝佩玲、黎德才、李成华、黎文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德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如今被申请人已经四肢瘫痪,且无法进行正常言语表达,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利益,特依法申请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由其妻子邝佩玲(身份证号码:)作为监护人代理相关权益,以上亲属同意申请。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请求指定被申请人的妻子邝佩玲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黎家裕于2014年8月11日16时08分驾驶电动机动车行经深圳市北环大道南山区南头关路段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黎家裕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申请人自行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黎家裕的伤残等级为壹级;2、被鉴定人黎家裕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现因被申请人黎家裕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无法正常行使其权利,申请人邝佩玲、李成华、黎德才、黎文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黎家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邝佩玲为被申请人黎家裕的监护人。另查明,申请人邝佩玲与被申请人黎家裕系夫妻关系,而申请人黎德才、李成华系被申请人黎家裕的父母,申请人黎文钦系被申请人黎家裕的儿子。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粤南(2015)临鉴字第727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黎家裕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壹级,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结合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被申请人黎家裕目前生活上完全不能自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对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黎家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关于监护人问题,本案中各申请人均同意由申请人邝佩玲担任被申请人黎家裕的监护人,故对该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黎家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邝佩玲为被申请人黎家裕的监护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邝佩玲、黎德才、李成华、黎文钦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梁权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