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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军与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胥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胥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陈军。委托代理人吕庆根,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大浦路。法定代表人胥卫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胥卫明。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刚,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庆、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军诉被告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胥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陈军的诉讼请求。原告陈军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9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民终字第0087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军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其他第三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900元,减半收取10995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审 判 长  安述峰审 判 员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书悦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