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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苏清安与朱贵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清安,朱贵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苏清安,男,37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霞,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贵东,男,34岁,汉族。申请执行人苏清安与被执行人朱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贵东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2800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贵东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可变现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生龙审判员  葛建清审判员  吴义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建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