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执民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勇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勇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武执民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勇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武商初字第006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勇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勇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勇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勇仙(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1的存款人民币70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