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姚某与娄化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娄化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姚某。被告娄化名。原告姚某诉被告娄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化名经本院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2015年2月15日,原、被告偶遇相识,一个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怀孕但因被告殴打原告下腹部致使于2015年5月23日终止妊娠。原、被告相识月余即结婚,双方无任何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不但不关心原告还时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时常夜不归宿,被告行为十分花心,另外,被告一直隐瞒于2009年因强奸、抢劫、非法拘禁三罪并罚被判6年有期徒刑的事实,原、被告间已无任何感情可言,且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娄化名未提交答辩意见。庭后与被告电话沟通,被告亦未提出明确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庭后与被告娄化名沟通时,被告未提出明确意见,夫妻感情尚有缓和余地。婚姻非儿戏,原、被告双方应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互相宽容,互相体谅。且原、被告双方均系二婚,更应珍惜夫妻感情。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娄化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与被告娄化名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璇人民陪审员 董慧天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