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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夏子涵与陈小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子涵,陈小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2470号原告:夏子涵。法定代理人:唐明娣。委托代理人:朱如华,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娣。委托代理人:刁晓东,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子涵与被告陈小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子涵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子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依法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辉云人民陪审员  杨雨荣人民陪审员  翟智娟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