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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庄尚军与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尚军,朱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109号原告庄尚军,男,1975年4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5********,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睢城镇朱楼村***号。委托代理人邱雷,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磊,男,1972年9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2********,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睢城镇朱楼村朱楼小组东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尚军与被告朱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原告庄尚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尚军撤回对被告朱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尚军支付(已付)。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梦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