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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167号原告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田瀚文,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郭文杰,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