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苏通申请执行王长发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通,王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735号申请人:苏通,男,1974年7月28日生,彝族。被执行人:王长发,男,1974年4月5日生,彝族。苏通申请执行王长发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黔威民初字第767号。该案于2015年8月20日在本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长发履行了部分义务,因恢复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纠纷,本案不能继续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7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国俊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兴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