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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5)崆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沙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王峰。被告沙文军。原告王峰与被告沙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文军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峰诉称,2013年5月15日,被告借原告现金30000元用于购买饲料,约定10-30天内归还。但逾期后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30000元,逾期利息7360元,合计37360元。被告沙文军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被告借原告现金30000元用于周转,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王峰现金30000元,借款人:沙文军”口头约定10-30天内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其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沙文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原告王峰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4806元(截止2016年2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沙文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铁永清人民陪审员  马贵德人民陪审员  马宝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