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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67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