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67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