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童友学、童涛等与童标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友学,童涛,童友中,童标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23号原告:童友学,男,1948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童涛,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童友中,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以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标党,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友学、童涛、童友中诉被告童标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友学、童涛、童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友学、童涛、童友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童友学、童涛、童友中负担。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亚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