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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侯菊玲与辉县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菊玲,辉县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辉民初字第4506号原告侯菊玲,女,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辉县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贺江波,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侯菊玲与被告辉县市孟庄镇中李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秀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菊玲、被告法定代表人贺江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贷现金10000元,约定月利息一分二,并于1999年2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现金收入凭证。此后多次向被告历届村委会主任催要此款和利息,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1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一分二计算。被告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认可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2008年被告现任会计从乡政府接收的往来账上只显示欠原告10000元,经会计查账,查出侯菊玲有两张凭证,一张是当时的会计罗太贞出具的1999年2月11日贷款10000元,约定利息是月息一分二,另一张是会计张培萍出具的1999年12月9日贷款10000元,约定利息是月息1分。被告现只欠原告10000元,原告手里所持的1999年两张凭证中的其中一万元被告已进行了偿还,但没有抽条。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999年2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现金收入凭证一份,证明1999年2月11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一分二。经庭审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也无异议,故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9年2月11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一分二,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现金收入凭证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一分二,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现金收入凭证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现只欠原告10000元,原告手里所持的1999年两张凭证中的其中一万元被告已进行了偿还,但没有抽条的辩解理由,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辉县市孟庄镇中李固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侯菊玲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1999年2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一分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秀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职颖颖:我要求被告返还本金1万元,利息按月息1.2分计算,从1999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答辩:从2008年会计张培萍把账移送给现任会计罗太旺显示中李固村委会欠原告1万元。我去乡财政所查账,账面显示到2003年年底中李固村委会欠原告1万元,不显示借款时间。经会计查账,查出原告有两张凭证,一张是当时的会计罗太贞出具的1999年2月11日贷款1万元,约定利息是月息1.2分,另一张是会计张培萍出具的1999年12月日贷款1万元,约定利息月息1分。被告现只欠原告1万元。?原告陈述并举证:1999年2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现金收入凭证一张,证明被告1999年2月11借原告现金1万元,并约定月息1.2分。?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账面只显示欠原告1万元,原告已于2015年11月17日已经起诉过1万元了,法院已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被告现已提起上诉,案件正在二审中。提供辅助余额表,证明被告欠原告1万元。?原告发表质证意见: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刚才对你证据的质证意见有何说:我2015年11月17日起诉的1万元是1999年12月9日那张现金收入凭证,与本案无关。?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供:没有了。?被告呢:没有。?原告终结性陈述:支持诉讼请求。?被告呢:支持答辩、质证意见。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同意。?被告呢:不同意调解。?宣布休庭,核对笔录无误签字退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