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劳全与黄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全,黄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415号原告劳全,农民。被告黄铃,农民。原告劳全诉被告黄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深思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劳全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劳全负担。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东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