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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文军与盖树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军,盖树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94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盖树宇,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王文军与盖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王文军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5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