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6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光辉与秦明,管开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辉,管开珍,秦明,唐中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862号原告王光辉,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管开珍,女,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秦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中梅,女,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辉与被告秦明,管开珍,唐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王光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辉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童 欢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