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嘉善县密封件厂与山东程明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县密封件厂,山东程明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218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密封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西门大街神道弄**号。被执行人山东程明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八路南首傅家镇唐家村西首。本院执行的嘉善县密封件厂申请执行山东程明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