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俊与杨宝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俊,杨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302号申请人田俊,男,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杨宝军,男,农民,住敖汉旗。田俊与杨宝军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敖民初字第6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宝军在你行所开账户号为****内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洪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