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向左章、林敏与向月桂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左章,林敏,向月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00727号申请执行人向左章。申请执行人林敏(系向左章之妻)。被执行人向月桂。关于申请执行人向左章、林敏与被执行人向月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左章、林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向月桂发出了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向月桂腾退宜昌市西陵区山庄路X号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交还于申请执行人向左章、林敏。2016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左章、林敏以上述房屋产权已经转移给第三人为由向本院书面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