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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惠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86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组织机构代码58389277-5。负责人:张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振海,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惠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王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冯菲审理。经查询被告王惠明2015年6月2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本案需等待王惠明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