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常焕章与李朝阳、李国治、李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焕章,李朝阳,李国治,李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681号原告常焕章,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朝阳,男,成年,汉族。被告李国治,男,成年,汉族。被告李飞,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焕章诉被告李朝阳、李国治、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焕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常焕章负担。审 判 长 任丙申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人民陪审员 闫玉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