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荥民二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常焕章与李朝阳、李国治、李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焕章,李朝阳,李国治,李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681号原告常焕章,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朝阳,男,成年,汉族。被告李国治,男,成年,汉族。被告李飞,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焕章诉被告李朝阳、李国治、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焕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常焕章负担。审 判 长  任丙申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人民陪审员  闫玉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