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庆玉与武学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玉,武学义,武楠,吉林市通运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玉,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武学义,男,1958年11月7日生,满族,吉林化建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武楠,女,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通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花园小区3号楼4-1-32号。法定代表人张馨月,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庆玉与被执行人武学义、武楠、吉林市通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庆玉与被执行人武学义、武楠、吉林市通运出租车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锐审 判 员 苏向彬助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