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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献县华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华美建筑器材租赁站,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2号原告献县华美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陈金恒。委托代理人历贵忠,该租赁站员工。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774131-9。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华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华美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小絮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