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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复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旗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吉林市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复字第49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6号。法定代表人:孙维国,主任。委托代理人:浦克,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03-4号5楼。法定代表人:尹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法定代表人:朱彦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金亮,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金珠工业区吉钢大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彦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铁生,副经理。申请复议人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爱忠代理审判员  季海滨代理审判员  李会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牟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