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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10-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赖某2、许兰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赖某2;许兰妹;赖柯烨;赖晓迪;赖王茹;赖某1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98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宇亮、金志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2,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许兰妹,女,194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赖柯烨,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赖晓迪,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赖王茹,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赖某1,女,200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法定代理人赖某2,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系赖某1父亲。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诉被告赖某2、许兰妹、赖柯烨、赖晓迪、赖王茹、赖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民生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金志海、被告赖某2同时作为被告赖某1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兰妹、赖柯烨、赖晓迪、赖王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赖某2签订的《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及与被告赖某2、王丽娥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赖某2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赖某2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8800元、逾期罚息人民币8436.96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此后逾期利息以20088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赖某2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力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以上三项合计2032236.96元;4、判令对坐落于庆春路118号1403室的房产进行拍卖或折价变卖,并依法判令原告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上述1、2、3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赖某2、赖某1辩称,欠钱是事实,但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才导致抵押的房产无法卖出,无法归还银行贷款。被告许兰妹、赖柯烨、赖晓迪、赖王茹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赖某2;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2日;合同约定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确定为年利率7.2%;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还款日为每月21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欠款情况:本金人民币200万元未归还,利息人民币8800元未支付,暂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拖欠逾期罚息人民币8436.96元。抵押担保情况:赖某2、王丽娥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的房产对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另查明,王丽娥于2012年9月23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赖某2、许兰妹、赖柯烨、赖晓迪、赖王茹、赖某1。还查明,原告民生银行为本案诉讼已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赖某2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被告赖某2理应按期还本付息,故对原告民生银行要求被告赖某2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88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赖某2支付暂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的逾期罚息人民币8436.96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此后以未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关于律师费损失,原告民生银行已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系其为实现债权实际产生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应由被告赖某2承担,并计入担保范围。被告赖某2、王丽娥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该抵押成立并生效;王丽娥于2012年9月23日死亡,赖某2、许兰妹、赖柯烨、赖晓迪、赖王茹、赖某1作为王丽娥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位于杭州市的房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某2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赖某2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逾期罚息人民币8436.96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此后以未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赖某2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位于杭州市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58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赖某2、许兰妹、赖柯烨、赖晓迪、赖王茹、赖某1承担(其中被告许兰妹、赖柯烨、赖晓迪、赖王茹、赖某1在继承的位于杭州市的房产范围内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5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晁 敏人民陪审员 高 展人民陪审员 谢舒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