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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民辖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俊富与赵国辉、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显臣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俊富,赵国辉,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显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富,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辉,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许艳娇,经理。原审被告:接显臣,男,50岁,蒙古族。赵俊富因与赵国辉、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显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5)左民初字第02698-2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诉人赵俊富认为:本案系因结算工程款时发生的纠纷,三被告住所地均为赤峰市松山区。且合同履行地应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没有约定定应首先适用被告依据地法院管辖。故要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赵国辉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审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审被告接显臣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科左中旗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此案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晓明审判员  郭秀琴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