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羊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云龙与杨传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龙,杨传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马云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明章,农民。被告杨传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加春,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龙与被告杨传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龙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云龙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季加石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 勇书 记 员 顾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