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羊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云龙与杨传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龙,杨传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马云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明章,农民。被告杨传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加春,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龙与被告杨传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龙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云龙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季加石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 勇书 记 员  顾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