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4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由昌前、刘秀英、由欢、由雪、由召冲与王元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昌前,刘秀英,由欢,由雪,由召冲,王元星,济南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4179号原告:由昌前(死者之父),男,生于1939年11月13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原告:刘秀英(死者之母),女,生于1937年11月15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原告:由欢(死者与吴文春之女),女,生于1991年8月28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原告:由雪(死者与吴文春之女),女,生于2001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法定代理人:吴文春(由雪之母),女,生于1969年7月8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原告:由召冲(死者与陈子梅之未婚生子),男,生于2004年3月12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法定代理人:陈子梅(由召冲之母),女,生于1985年12月6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商苗苗,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元星,男,生于1979年12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济南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宗礼。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于延芹,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立,女,生于1981年9月10日,该公司员工。原告由昌前、刘秀英、由欢、由雪、由召冲与被告王元星、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长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商苗苗,被告王元星,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5日4时许,由志训驾驶鲁RD65**/鲁RV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32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1省道163公里路段时,与在道路上临时停放的被告王元星驾驶的鲁AJ38**/鲁AJ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由志训死亡,两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交警大队处理认定,由志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元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鲁AJ38**/鲁AJ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9470.0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元星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同意依法赔偿。鲁AJ38**/鲁AJ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系我本人所有,并挂靠被告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该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及商业险,主车100万、挂车30万,有不计免赔。被告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未予答辩。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同意依法赔偿。鲁AJ38**/鲁AJ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主车100万、挂车3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要求在商业险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不承担涉诉费用。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5日4时许,由志训(生于1972年8月22日)驾驶鲁RD65**/鲁RV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32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1省道163公里路段时,与在道路上临时停放的被告王元星驾驶的鲁AJ38**/鲁AJ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由志训死亡,两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交警大队处理认定,由志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性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道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元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鲁AJ38**/鲁AJ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王元星,挂靠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该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主车100万、挂车30万,不计免赔)。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当事人提交的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章公交认字(2015)第91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交通事故死者由志训系原告由昌前、刘秀英之子,原告由欢、由雪、由召冲之父。原告提供临清市老赵庄镇由庄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该事实,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3、原告主张医疗费124.85元、死亡赔偿金584440元(29222元每年×20年)、丧葬费29689.5元(2015年国有城镇居民在岗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半)、丧葬事宜误工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由昌前、刘秀英7962元每年×5年/4人×2人=19900元;原告由雪7962元每年×4年/2人=15924元;原告由召冲18323元每年×7年/2人=64130.5元。)、鉴定费3900元、住宿费1500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原告提供章丘市公安局尸检报告、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门诊收费单据、章丘市公安局尸检费单据、宿迁子渊鉴定所鉴定费发票、死者所在村委证明原告由昌前与刘秀英子女情况证明、陈子梅所在单位证明、由召冲所在学校证明、住宿费发票、交通费单据(包括加油发票、过桥、过路费等)、死者由志训上岗证、邢台市运输管理科出具的证明(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由志训生前(2011年-2015年2月)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该单位的企业登记信息打印件、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上述事实。经质证,被告均有异议。经审查,由志训生前从事交通运输工作,且年富力强,不以纯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被抚养人由召冲自2013年上小学便随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要求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由于本案中造成侵害的法律关系主体系个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认定5000元较为合理。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数额过高,结合事故发生地、原告居住地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1500元较为合理。原告主张的住宿费数额认定为1260元(发票金额)。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鉴定费3900元,系因由召冲为主张权利(被抚养人生活费)作亲子鉴定所支付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认为,由志训与被告王元星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及过错作出的章公交认字(2015)第91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妥,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志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元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审理中原被告对赔偿比例按7:3(即由志训承担该事故70%的责任,被告王元星承担30%的责任)均无异议,本院应予支持。鲁AJ38**/鲁AJ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主车100万、挂车3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要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赔偿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应按照本院确定的项目和数额赔偿。被告王元星所有的鲁AJ38**/鲁AJ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挂靠被告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结合王元星的过错责任性质,被告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中。本案赔偿数额如下:医疗费124.85元、死亡赔偿金584440元、丧葬费29689.5元、丧葬事宜误工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9954.5元(原告由昌前、刘秀英7962元每年×5年/4人×2人=19900元+原告由雪7962元每年×4年/2人=15924元+原告由召冲18323元每年×7年/2人=64130.5元。)、住宿费126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723968.85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10124.85元,剩余损失613844元的30%计184153.2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由昌前、刘秀英、由欢、由雪、由召冲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0124.85元。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由昌前、刘秀英、由欢、由雪、由召冲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184153.2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42元,由原告负担292元,被告王元星负担5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长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桥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