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379号原告:吴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吴某乙不同意诉前调解,吴某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和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