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0060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5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向该局投案,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为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3日,因柳某与刘某发生打架,被告人徐某等人对柳某不满,便于当日13时许与王有弟、张涛等人在灵璧县城飞翔学校外东南角持铁锨追逐柳某、王某乙等人,并将王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某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12时许,安徽省灵璧县第一中学学生朱某、柳某与刘翔、刘某等人在灵璧县第一中学校园内发生���架,刘某拿出一把军刺,柳某等人在夺军刺的过程中将刘某的头部碰伤,刘某到灵璧县灵城镇南关恒实医院包扎。刘某的朋友张涛得知后,随即纠集被告人徐某及马腾达、王有弟、吕书翰、金康、徐仕跃、宋尚明、胡一龙、程创伟等人到恒实医院准备打柳某,并安排马腾达带刀过来。约13时许,吕书翰联系柳某后,张涛与被告人徐某、马腾达、王有弟、吕书翰、金康、徐仕跃、宋尚明、胡一龙、程创伟等人到灵璧县灵城镇山水御景花园小区附近找柳某。张涛从马腾达手中拿了一把砍刀,徐仕跃从垃圾车上拿了一把铁锨交给被告人徐某,金康带了一把军刺。十余人到飞翔学校院墙外东南角时发现柳某和侯东方、王某乙三人,三人见状分散逃跑。被告人徐某持铁锨与马腾达追赶逃往阳光小区的侯东方,并将铁锨扔过去砸侯东方未果,侯东方逃离。张涛和王有弟、吕书翰、金康、徐仕跃、宋尚明、胡一龙、程创伟等人追赶逃往飞翔学校附近树林的王某乙,王有弟追上王某乙将王某乙踹倒在地,张涛持砍刀砍王某乙,其中一刀将王某乙右手腕背部砍伤,致王某乙尺骨、桡骨骨折,七根肌腱断裂。金康用军刺打王某乙,金康等人还上前用脚踢王某乙。经鉴定,王某乙尺骨骨折及桡骨骨折,且桡骨骨折伤及关节面,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乙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关于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乙向本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一)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二)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投案情况。(三)撤诉申请书、谅解书证明,双方和解情况。二、证人证言(一)证人柳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灵璧一中学生。当天中午,他放学走到初二停车区时,看见一伙人围住朱某。一个胖黑个子不高的小伙子拿军刺刀准备戳朱某,他把朱某从人群中拉出来,那个胖黑小伙子拿军刺刀来戳他,他把军刺夺下,对方一群人围着他拳打脚踢。同学王顺玉过来拉他,也被对方围殴,他转身跑了。下午他和王某乙、侯东方从山水御景花园小区王某乙家出来去上学,刚出南门,从西边冲过来许多人,拿钢管、砍刀、铁锨等凶器,带头的像是张涛,他就跑回了王某乙家。(二)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灵璧一中学生。事发头一天下午,宋尚明在QQ上对他说,明天中午有人要揍刘翔,刘翔让他去帮忙阻止。13日中午接近十二点,他在灵���一中初二停车场看见刘翔被七八个小伙子拦住,他连忙上前,对方一个高个小伙子和刘翔厮扯起来,他从宋尚明身上把军刺拿出来,有人从后边抱住他,夺过军刺把他的头划破了。刘翔给了一个小伙子钱,那个小伙子把他送到恒实医院包扎了。(三)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灵璧一中学生。当天中午放学时,在初二的停车场,见刘某拿军刺和柳某打架,他去夺刘某的刀没有夺下,被柳某夺去。柳某顺手刺了刘某一刀,他把刘某送到恒实医院包扎。过一会,张涛、胡一龙、金康、王有弟、徐仕跃等人陆续到了,他给他爸打电话说不回家了,他爸不同意,他就回家了。(四)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灵璧一中学生。当天中午放学时,他和同学一起到一楼停车区,刘某过来问他是不是准备揍其小弟的,接着刘某就从旁边一个穿睡衣的小伙子袖口里拿出一把军刺指向他,柳某过来夺刀,军刺的刀背磕到了刘某的头部,对方过来许多人打柳某,他就吓跑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他是灵璧一中学生。2015年1月13日中午,柳某到他家来找他,他见柳某身上有血迹,就问是怎么回事,柳某说放学时看到有人打龙龙,柳某上去护的,一个人拿军刺要刺柳某,柳某夺军刺时磕到对方的头部了。约13时许,他和柳某、侯东方从山水御景花园走到飞翔学校东墙外,从飞翔学校南边跑过来一群人,其中一个人说“就是他们”,那些人冲过来,他就往飞翔学校南墙外树林里跑,追他的人把他拽倒了。有五六个人拿长刀、军刺打他,他的右手手背、右腿后侧被砍伤。四、被告人供述(一)同案人张涛供述,事发当天中午,跟他玩的刘某被柳某等人打伤住院了。他和��有弟到了恒实医院,他通知了王某甲、马腾达、徐某等人去恒实医院,还让马腾达带刀去。吕书翰说把柳某、王某乙等人骗到山水御景花园了,他就和吕书翰、马腾达、王有弟等十余人去了。马腾达给了他一把砍刀。到山水小区西南方见王某乙和柳某等人,他就持砍刀和马腾达、王有弟冲上去,王某乙等人转脸就跑,他们跟在后边追,撵上王某乙后,王有弟把王某乙踹倒,他上去砍了王某乙四刀,其中一刀砍到王某乙的右手了。(二)同案人王有弟供述,他是灵璧一中学生。事发当天中午,张涛找他说刘某被人打伤了,他们和金康一起去恒实医院看刘某,遇到吕书翰和宋尚明,吕书翰说把打人的柳某骗到山水小区了。张涛让王某甲、胡阳阳联系人过来,徐某、马腾达、徐仕跃、胡一龙、程柯等人陆续过来了。不知是马腾达还是徐某给了张涛一把砍刀,张���带着他们去找柳某,到了飞翔学校东南角发现柳某等三个人,他们冲了过去,对方一个人向飞翔学校南墙外树林里跑,他和张涛、程柯、宋尚明、胡一龙、金康、吕书翰、徐仕跃等人跟后追,他追上后把那人踹倒,张涛用砍刀砍那人,前几刀砍在那人的腿和衣服上了,最后一刀砍在那人的手背上了,胡一龙、徐仕跃、宋尚明上来对那人拳打脚踢。徐某拿一把铁锨向阳光小区追另外一个人了。(三)同案人马腾达供述,他是灵璧一中学生。他交给灵城派出所的砍刀是张涛在飞翔学校南墙外砍王某乙使用的砍刀,这把砍刀是他的,但不是他带到案发现场的。事发当时,他和徐某追一个向阳光小区跑的人。(四)同案人吕书翰供述,他是灵璧一中学生。事发当天中午,刘某打电话说在灵璧一中和人打架头被人打烂了,他和宋尚明到恒实医院遇到张涛���金康、王有弟。他联系柳某,柳某说在山水御景花园,他告诉了张涛。他和张涛、徐某、马腾达、徐仕跃、金康、胡一龙、王有弟、宋尚明、程创伟等人到了飞翔学校院墙外东南角位置,见到柳某和两个人在北边,张涛从衣服里抽出一把刀追对方一个向飞翔学校南墙外树林里跑的人,王有弟从后边把那人踹倒,张涛拿刀砍了那人有三刀,把那人砍倒在地,他们就跑了。当时徐某手里拿了一把铁锨。(五)同案人程创伟供述,他是灵璧一中学生。案发当天中午,徐某联系他一起到恒实医院去,在医院遇到张涛等十几个人。有一个人告诉张涛,那几个人在飞翔学校附近,张涛就让他们过去。一个卷发的男子给了张涛一把砍刀。有一个穿白色外套的男子手里好像拿了一把匕首。在去的路上,徐某从一个小个子手里拿了一把铁锨。到飞翔学校院墙外发现三个人,徐某拿铁锨追往阳光小区跑的人,他跟着张涛去追往飞翔学校南墙外树林里跑的人,张涛的一个小弟追上将对方踹倒,张涛持刀砍那个人,其中一刀砍到那人的手了。(六)同案人金康供述,他是灵璧一中学生。事发当天中午,他和张涛在张涛的租住处,张涛得知刘某被打,就联系王有弟一起到了恒实医院,吕书翰、徐某等人也都到了医院。张涛就开始纠集人员,吕书翰说打刘某的人在山水小区,他和张涛、王有弟、胡一龙、徐仕跃、宋尚明、程柯、吕书翰就去了。宋尚明给他一把三棱刀,他放在袖口里,在去山水的路上,徐仕跃从垃圾车里拿了一把铁锨,被徐某拿去了,在飞翔学校院墙外东南角发现王某乙、柳某等三人,徐某持铁锨追向阳光小区跑的人,张涛持刀追向飞翔学校南墙外树林里跑的王某乙,王有弟把王某乙踹倒在地,张涛用砍刀砍王某乙��上五六下,砍王某乙头部时,王某乙用手护着头,手受伤了。他用三棱刀砸了王某乙屁股两下,他和胡一龙、徐仕跃、程柯用脚踢王某乙,看到王某乙流血了,他们就跑了。到阳光小区门口遇到了徐某,徐某叫人把砍刀和三棱刀带走了。(七)同案人宋尚明供述,当天中午,他和刘某一起去灵璧一中找刘翔,因为刘翔说朱某放学时要揍刘翔。到灵璧一中院内,柳某说是朱某哥的朋友,刘某从身上拿一把军刺吓唬柳某,柳某在夺军刺时,把刘某的头碰伤了。他就和刘某到恒实医院包扎了。不知谁告诉张涛说刘某的头被打烂了。约十二点钟,张涛、王有弟、金康三人就到了医院,徐某和马腾达等人也过来了。吕书翰说柳某在山水御景花园小区,张涛就带着他、徐某、马腾达、徐仕跃、吕书翰、金康、王有弟、程创伟、胡一龙、程柯等人去找柳某。马腾达给张���一把砍刀。在路上,徐仕跃从垃圾车里拿了一把铁锨。到飞翔学校院墙外东南角时,见到柳某和二个人蹲在那里,张涛说“给我砍”,就从袖口里拿出一把砍刀,他们一起追了过去。对方一个人向阳光小区跑,徐某拿着铁锨和马腾达追了过去。王某乙往飞翔学校南墙外树林里跑,除了徐某和马腾达其余人都跟着张涛去追王某乙,王有弟一脚把王某乙踹倒了,张涛拿刀就砍了王某乙四五刀,金康拿军刺打王某乙。(八)同案人胡一龙供述,他是灵璧一中学生。事发当天中午,张涛在QQ群里说刘某被人打伤,让有钱的去恒实医院垫付医药费。他到了恒实医院,张涛带他、王有弟、徐仕跃、金康、徐某、宋尚明、吕书翰等人去找柳某。当时张涛拿一把砍刀,金康带了一把军刺,徐某拿了一把铁锨。他们来到飞翔学校院墙外见到柳某、王某乙等三人,��一起冲了过去,柳某等人分开跑了,他跟着张涛去追王某乙,王有弟一脚把王某乙踹倒了,张涛拿刀就砍王某乙,金康踢了王某乙几脚。(九)同案人徐仕跃供述,他是灵璧一中学生。事发当天中午,柳某与刘某在灵璧一中停车场打架,柳某在与刘某夺军刺过程中,军刺把刘某的头碰伤了,王某甲就带刘某去恒实医院包扎了。张涛知道后,就要砍柳某。中午,他到医院去看刘某,张涛、金康、王有弟、徐某、马腾达、程创伟、胡一龙、宋尚明、吕书翰、王某甲等人都在,吕书翰用QQ问柳某在哪,柳某说在山水,吕书翰就告诉了张涛,张涛就带他们去打柳昕杰。在去的路上,张涛让他从垃圾车里拿了一把铁锨,又被徐某抢走了。到飞翔学校院墙外东南角时,见到柳某和王某乙等三个人,张涛从身上拿出一把砍刀去追王某乙,王有弟一脚把王某乙踹倒了,张涛拿刀就砍了王某乙三四刀,最后一刀砍到王某乙右手了。金康拿军刺打王某乙屁股,还踢了王某乙一脚。徐某向阳光小区追另外一个人了。(十)被告人徐某供述,当天中午,张涛打电话说刘某被人打伤了,让他和马腾达去恒实医院,并让马腾达带工具去。他在祥和庄园遇到程创伟,也一起到了恒实医院,马腾达带了一把砍刀给张涛。吕书翰说打刘某的人在山水御景花园,张涛就让他们一起去。当时参与的人有他和张涛、马腾达、王有弟、吕书翰、徐仕跃、金康、程创伟、胡一龙等人。快到飞翔学校时,徐仕跃从垃圾车里拿了一把铁锨,他们发现对方三个人在飞翔学校院墙外东南角,他们就冲了上去。有个人往阳光小区方向跑,他接过铁锨和马腾达跟在后边追,他用铁锨向那个人扔,没有砸到,他和马腾达一直追到阳光小区门口没追上就回来了。五、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被害人王某乙的伤情鉴定情况。六、勘验、检查笔录㈠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载明,案发现场情况。㈡《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砍刀的刑事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马腾达处扣押作案工具砍刀等情况。㈢《辨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组织王某乙、金康对多名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王某乙辨认出张涛是将其砍伤的人,金康辨认出徐某当天参与了追打柳某等人。七、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案发当时灵璧县灵城镇山水御景花园燃料公司监控录像资料制作的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持械追打柳某、王某乙、侯东方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法,公然藐视社会公德,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公民,破坏社会秩序,且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 萍审 判 员 卓 艳人民陪审员 程红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雅 莉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