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81号原告田某某,男,2009年8月4日出生,住夏津县。法定代理人田树强,系原告之父。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