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曲雪夫与车风奎、吴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雪夫,车风奎,吴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曲雪夫,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车风奎,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吴秀杰,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曲雪夫与被执行人车风奎、吴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纯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