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周正霞与王其斌、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霞,王其斌,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龙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龙塘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32号申请人周正霞,女,汉族,1956年11月21日生,住肥西县。被申请人王其斌。被申请人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住所地昌吉市。负责人席贻发,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法定代表人柴太山,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新疆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法定代表人李仁炳,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龙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赵波波,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龙塘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其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周正霞诉王其斌、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龙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龙塘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正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其斌、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龙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龙塘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2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相关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周正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王其斌、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龙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龙塘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金额人民币1215万元。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转移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清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