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谭某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昆山市。身份证号码:412929197011XXXXXX。被执行人:谭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身份证号码:341281197307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5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谭博凡的银行存款227869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