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蒋水根与孙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水根,孙荣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浙0108民初495号原告蒋水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树生,浙江登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荣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水根诉被告孙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水根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