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镇江亨瑞德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镇江中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亨瑞德建材制品有限公司,镇江中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镇江亨瑞德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晋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义和,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中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镇江亨瑞德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中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亨瑞德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00元,由原告镇江亨瑞德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