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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潘世军与李波、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世军,李波,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11号原告潘世军。被告李波。被告李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世军与被告李波、李梅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波、李梅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给被告送达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继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