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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段立川、瑞丽市岭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段立川;瑞丽市岭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1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立川,男,1985年8月8日生,住云南省陇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丽市岭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533102100013610住所地瑞丽市瑞丽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杨洪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宏,云南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段立川因与被上诉人瑞丽市岭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瑞丽市人民法院(2015)瑞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立川又以其与被上诉人瑞丽市岭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段立川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立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段立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明阳审 判 员  黄 晓代理审判员  杨永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