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埤城镇沃得工业园。负责人:邵建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天波,系原告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赵南飞,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46号。负责人:赵魁英,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魏红晓,系被告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姝,系被告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雪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