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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周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金龙,周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申9号原告:李金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告:周宏刚,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建工街。原审原告李金龙与原审被告周宏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