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8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匡某、毛嘉诒等与罗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毛嘉诒,毛舒琳,毛占培,罗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8民初16号原告匡某,女,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原告毛嘉诒,女,1996年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毛舒琳,女,2009年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匡某,系毛舒琳母亲。原告毛占培,男,1934年3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凯峰,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平,男,1965年8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毛嘉诒、毛舒琳、毛占培与被告罗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某毛嘉诒、毛舒琳、毛占培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匡某、毛嘉诒、毛舒琳、毛占培以罗小平已经归还借款本金为理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某、毛嘉诒、毛舒琳、毛占培撤回对被告罗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匡某、毛嘉诒、毛舒琳、毛占培负担。审判员  肖泉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星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