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梁林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梁林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7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代表人:郑浩。委托代理人:张霞。被告:梁林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梁林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1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梁林建立即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996947.93元及截止2016年1月20日的利息28202.10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000元;原告对被告梁林建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1幢2005室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梁林建签订一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梁林建提供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00个月,即2015年6月4日至2040年6月4日,若该起始日与贷款支付凭证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贷款支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若借款人不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者其他应付款项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求被告梁林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合同还约定,被告提供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1幢2005室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抵押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按约发放贷款1000000元。被告梁林建取得贷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已逾五期以上。截止2016年1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96947.93元,利息28202.10元。另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4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林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996947.93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1月20日为28202.10元,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同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000元;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登记在被告梁林建名下坐落于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1幢2005室房产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2元,减半收取7216元,由被告梁林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43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