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民初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邓迪与被告王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迪,王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279号原告邓迪,男,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被告王言文,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原告邓迪与被告王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文忠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月8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淑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邓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言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迪诉称:2015年7月8日,被告王言文向原告借款86360元,并约定在2015年10月5日还款。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此借款86360元及其利息,此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5年10月6日开始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借条一张,拟证实被告王言文向原告借款86360元的事实。被告王言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应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告当庭所作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的以下基本事实:被告王言文于2015年7月8日向原告邓迪借款86360元,被告王言文为此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其内容为:今借到邓迪人民币86360元,到2015年10月5号还清,借款人王言文,2015年7月8号。原告并于当天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了被告。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本息,现原告催收借款无果后便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王言文向原告邓迪借款86360元,被告王言文为此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此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原、被告双方对借款的期限作出了约定,本案的借款现已逾期,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王言文依法应当将原告的借款本金及法律规定的利息予以偿还。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并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依法只能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王言文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言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邓迪的借款本金86360元及其利息偿还给原告邓迪,其利息以年利率6%为计息标准、从2015年10月6日开始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9元,减半收取980元,由被告王言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员  李文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