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春年与被执行人刘军、陶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春年,刘军,陶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毛春年。被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陶志彬。申请执行人毛春年与被执行人刘军、陶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军、陶志彬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刘军、陶志彬已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军、陶志彬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刘军、陶志彬已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195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曹荣中执行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燕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