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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兴文县赵氏泡菜有限责任公司与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文县赵氏泡菜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宾牟高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兴文县赵氏泡菜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太平镇同心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陈明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勇,王林,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久庆村七组。法定代表人何守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牟高农牧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市翠屏区牟坪高潮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仕伟,系宜宾牟高农牧有限公司职工。案由:合同纠纷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兴文县赵氏泡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宜宾牟高农牧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聪 来自